各二级学院、系: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合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等文件规定,在已开展的认定工作基础上,学院将于近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资格复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1、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情况是否属实;
2、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是否合理;
3、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情况和困难等级是否已发生变化;
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是否均已得到认定。
二、复查方式和工作安排
此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资格复查工作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组织实施,各院系具体落实复查工作。各院系要随机抽取不小于学生总数的30%进行核实,高度重视此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资格复查工作,认真做好复查的宣传和动员,使广大同学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能够积极参与到复查工作中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是各院系复查工作的责任单位。复查工作由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通过召开学生座谈会、个别访谈、走访学生宿舍、电话了解等方式进行,并对通过上述渠道收集到的信息组织评议,评议结果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议。
各院系须根据评议和审议情况,对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应取消其困难生资格;对困难程度不合理的及时做出调整;对困难情况和困难程度已发生变化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对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因认定材料未能及时送达等原因而未被认定的,在复查工作结束前予以补充认定。
请各学院在4月25日前完成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内容包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资格复查工作组织和实施情况说明,工作会议记录,复查后的认定结果调整情况及相关认定材料等。
特此通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