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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以及附件123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3-16 】

关于做好2016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16]33号).

关于做好2016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经研究,决定2016年继续在全省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中组织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计划招收的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中等专业学校为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2%。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无不及格、重修或补考现象(其他重修、补考等情况请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获得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的,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的,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取得以上称号或荣誉至少一项;

(六)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各学校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认真组织实施,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透明,各学校要将初选人员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见附件1),并写出评选工作报告。

(四)优秀毕业生报批时间自3月21日开始,至4月29日结束。请各学校将评选工作报告和“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见附件2)形成学校正式文件,连同“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2份)、历年成绩表原件或加盖学校成绩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一并报送我厅审核,同时将“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电子版发送至我厅电子邮箱。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日程安排(见附件3)报送审核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经审核通过的优秀毕业生名单将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市属中专学校评选材料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一并报送我厅审核。

四、奖励

经审核批准、公示合格的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届优秀毕业生”、“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2016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并由学校将“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装入毕业生档案。

各市、各学校要认真做好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推荐,保证其尽快就业。在企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中可适当给以政策倾斜,切实体现优秀毕业生优先就业的原则。

毕业离校前如有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补考或结业,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情况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负责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退回我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联 系 人:王奇伟 孟晓

联系电话:0531-81286715

电子邮箱:sdsjyxbys@163.com

附件:1.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2.2016年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

3.2016年省级优秀毕业生报送工作日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