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如何发放的?如何办理还款手续?如违约需承担哪些违约责任?目前的代偿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进入还款期后,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每年还本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还款账户,银行将从中代扣。
(2)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还款账户,银行将从中代扣。
(3)提前还款。每年1月至10月的10日前可以申请提前还款(10日之后申请将视作申请下月提前还款),申请提前还款后应于当月15日前将足额资金充值进个人支付宝账户中进行还款。如资金不足,则视作自动放弃提前还款申请,不做逾期处理,下月可继续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4)逾期还款
除11月外,每月20日前都可进行逾期贷款还款。自付本息后,如当年12月20未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并自12月21日起产生罚息,逾期罚息为当期利率的130%。逾期还款时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止还款当月20日的罚息。具体金额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借款学生申请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2)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目前,我省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有两种,一是面向基层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二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自2009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
(1)实施范围: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基本申请条件: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③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服务年限达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3)代偿的标准及年限
每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4)补偿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①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由学校对学生个人信息、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由学生本人负责留存。
②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向就业单位递交留存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由就业单位对学生服务年限及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8月底前,由学生本人递交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③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逐级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厅。各县于9月15日之前报市,各市于9月底之前报省。
④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偿经费申请。各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据实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承担经费于下年度3月底之前下达,市、县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经费,并于下年度4月底前拨付至毕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⑤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下年度5月底之前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对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⑥学生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申请表》、各县上报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和补偿资金的汇款凭证,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档案备查。
自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1)实施范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2)代偿标准、年限及方式
①代偿标准: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②代偿年限: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③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3)申请与审核程序
①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②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③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④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⑤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⑥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⑦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