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以及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学院奖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奖助学金类别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三档(分两次发放)。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学生。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特别优秀的学生。在评选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业发表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六条省政府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学生。
二、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为特别优秀的学生,在评选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项目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四、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七条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应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品学兼优量化标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可以位于前50%;
四、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八条助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备案中的学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国家奖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进入高职后第二年)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和省规定的申请审批表格式《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助学金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由各院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各项奖学金评选结束后,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各院系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团委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院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金额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四条各部门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学生在享受奖学金期间,如出现违纪等现象,经所在院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将取消其享受助学金资格,其助学金将由下一名次的同学享受。
第十六条各部门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奖助励志奖学金的审核、评审工作,一经发现将承担失职责任。即使调离本工作岗位或学生毕业后反映出评审团过程中没有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的原则,也将追究失职责任。院团委学生处负责全院奖助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因把关不严、监督不利而造成的失误,将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团委学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