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高等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认定结果全部列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以下简称为:“困难学生档案”),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缓交)、勤工助学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按照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公示环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各系部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各系部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一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困两个档次,特困建档的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和贫困建档的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人数的9%和16%。
第十二条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备正式学籍且按照学院规定注册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2)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从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努力,有自强自立的精神;
(4)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支持学生正常的学生和生活;
(5)学生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贫困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1)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2)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无其它经济来源;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劳动收入低;
(5)其他情况,有相关困难证明,且经院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3.特困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1)孤儿、单亲家庭、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
(2)父母双方残疾、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5)其他情况,有相关困难证明,且经院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吸烟、酗酒、赌博行为;
2.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5.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且沉迷于网吧的;
6.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
7.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8.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较差;
9.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院教育管理的。
第四章 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期进行一次。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每学年开学时,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高等学校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必再提交《高等学校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不幸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七条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让学生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的方式向院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认定后,各系将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汇总,报至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后,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其中认定为特困等级的,列为《困难学生档案》“特困生”建档对象;认定为贫困等级的,列为《困难学生档案》“贫困生”建档对象。
第十九条每次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定,必须依据《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将获助学生的受助信息记载入《困难学生档案》中。
第二十条《困难学生档案》原则上每学年更新、调整一次,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所在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将认定调整情况及时报知院学生资助中心更新。
第二十一条《困难学生档案》建档名单在每学年新建或调整后要采取公示的形式进行公开,公示后院学生资助中心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今后建档受助对象。
第二十二条学院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困难学生档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系认定工作组应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档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的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将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告知学院(系)。
第二十五条各系应对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进行重点扶助,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并受相应制裁或处分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停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