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 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和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属高校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潍财教〔2017〕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实施办法。
一、政策内容
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扩大省励志奖学金实施范围,在继续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对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山东籍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我院在校学生。
(一)免学费标准
在我院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按照市财政局拨付标准准予以免除。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建档立卡学生除享受免学费政策之外,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二)免学费补助方式
我院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9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
(三)免学费实施流程
1.学期初建档立卡学生持山东省建档立卡证明交至辅导员处,辅导员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辅导员将合格的建档立卡证明提交至本教学院系,各教学院系进行二次审核,汇总合格的建档立卡学生名单,协同建档立卡证明一并交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各二级教学院系提交的建档立卡证明材料,对照名单逐一核实。将审核合格的建档立卡学生名单进行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资助管理中心。
4.每年10月30日前,我院根据市下发的建档立卡名单,逐人进行核实确认,并要求学生提交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本学年学费收据、银行卡等材料。做好免学费发放准备工作。
5.11月30日前,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我院。
6.12月15日前,我院将免学费资金发放给学生,有学院财务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并将免学费情况报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