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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职业学院资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9-08 】

为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院的资助工作以法律为依托,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原则。

二、责任追究范围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违反学院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在奖助贷减缓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持消极态度,抵制或不予落实的;未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落实学院关于资助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的;

2.在评审过程中,不坚持原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出现的问题隐瞒包庇,影响学校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不按时限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影响学院工作、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4.奖助贷减缓免统计数据信息不准确或不详实的;

5.上报信息虚报、错报、重报、漏报的。

6.认定的贫困户不符合标准或掌握信息不全面的;

7.对举报不复核,造成情况失实,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上报虚假材料的;

8.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方式

1.有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直接领导先予教育诫勉,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除按相应规定处理外,同时由院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或其他的行政、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党纪、政纪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作如由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首先追究牵头部门责任,然后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追究其他部门责任。

4.对给予诫勉的当事人情况要记录备查;对给予告诫的当事人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进行人事存档备案。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院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院办公会逐级予以追究。

2. 学院追究:

(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年度末进行专项考核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院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五、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 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并上报上级处理。

六、责任追究的监督

有关责任人对所受处罚有异议,有权向院长、工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