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原则:
学费减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系部要本着实事求是、以低年级学生为主、突出特困的原则,从严做好学费减免的审核工作,不使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组织机构:
学生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报批,各系部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小组名单报学生处备案,系部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按本通知具体组织实施。
三、减免对象:
国家计划内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四、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良好;
4、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5、必须积极参加校内外一定量的勤工助学活动;
6、原则上优先考虑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中,家庭经济状况在潍坊市困难线(人均月收入400元)以下者。
3、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父母下岗和单亲家庭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在潍坊市社会最低保障线(人均月收入290元)以下,交付学费存在困难者。
4、因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
5、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
6、有其他特殊情况者。
具备以上条件的学生,方可申请学费减免。学生的家庭情况需提供家庭住址所在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五、资助参考最高标准: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系部学费减免评审工作小组确定,基本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标准如下:
1、孤儿:
(1)由孤儿院抚养的,减免5000元;
(2)由直系亲属抚养的:
根据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300元以下、300—400元和400元以上,可分别减免4000、3000、2000元;
(3)由非直系亲属抚养的,在相应等级上提高一档。
2、烈士子女:
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和人均月收入,可减免2000-4000元;
3、单亲(父母一方亡故,包括离异家庭中抚养一方亡故):
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和人均月收入,可减免1000-3000元;
4、父母离异(包括不承担抚养责任一方亡故)、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父母残疾(7级以上,丧失一般劳动能力):
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和人均月收入,可减免1000-3000元;
5、父母下岗、双务农或家庭多子女上大学以及家庭经济出现意外困难等:
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和人均月收入,可减免1000-3000元;
6、凡本年度已经享受过学校和社会其他资助的,酌情降低标准或不予减免;
7、其他特殊情况者,经学校审核后可予以适当减免。
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停学者除外);
4、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七、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得申请校内外各类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生活铺张浪费者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者;
4、弄虚作假者。
八、减免程序:
1、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学费减免学费申请表》。
2、由系部辅导员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并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系部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讨论,由系部将讨论确定的减免学费名单汇总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接受全体学生监督。
3、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系部填报《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学费减免申请汇总表》,交学生处汇总,由学生处报学校领导批示、备案。
4、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份。系部审核应在11月上旬完成,学生名单于12月中旬公示并上报学生处,11月底学校学费减免工作结束。
九、审批原则:
1、各系部要通过核实材料、家访等形式认真调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2、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要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校调查核实;
3、对在减免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